被害人学
被害人学(victimology)
一译“受害者学”。研究被害人与被害现象的综合性学科。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者;被害现象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担受的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该学科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兴起于西方。其研究目的在于探明被害原因,查找犯罪原因,提出预防被害、预防犯罪以及改进法律与社会的对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以遭受非法侵害、自然灾害、政治事变危害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阶级,团体、民族、国家和社会,乃至信念、宗教的被害及其预防为研究对象。狭义仅以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法人的被害及其预防为研究对象。其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于1947年首创”被害人学”一词,德国法学家亨蒂希1948年发表该学科首部重要著作《犯罪者及其被害者》。还有美国法学家谢弗等。1973年9月,门德尔松倡导召开首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此后每三年召开一次。1979年成立国际被害人协会,使该学科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该学科的思想萌芽于19世纪的费尔巴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门学科兴起,其直接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对占领区人民,特别是对犹太人的残酷迫害,促使人们思考对被害人的保护问题。19—20世纪许多思想家的理论为该学科的建立作了理论准备.主要有德国的马克思、恩格斯、齐美尔、滕尼斯,法国的涂尔干,美国的G. H. 米德等,他们对经济、社会结构与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相应关系、社会的反常状态、社会合作的缺乏、规范的崩溃、法律的不完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发展与犯罪发生之间的冲突及其对社会进步的推动的研究,成为该学科的思想渊源。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被害人扮演的角色;利用被害人调查、测定犯罪行为的数量;预测具有不同人口特性的人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可能性;探讨被害人的过错及可责性;向犯罪被害人提供补偿的各种可行途径等。在中国,该学科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其中台湾学者较早从事这方面研究,如张甘妹著有《犯罪学原理》(1976,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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