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心理
暴力犯罪心理(mind of violent offense)
通过暴力或其他强制力实施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人的心理起因。可分为反社会心理、报复心理、嫉妒心理、因矛盾激化而产生的挫折心理、压抑心理、反抗心理,以及强烈的欲求不满心理等动机类型。因均采用暴力作案手段,其行为方式亦有相当的一致性,主要表现:(1)残忍性。犯罪手段残忍,多以剥夺被害人生命或残害其肢体为目的。(2)野蛮性。极其野蛮地实施犯罪行为,如强奸、轮奸、奸幼、猥亵、乱伦等犯罪。(3)冒险性。即不计后果。(4)疯狂性。有的暴力犯罪并无特定侵害对象,而是对社会实施报复,其暴力犯罪行为常伤及无辜;有的则不惜与侵害对象同归于尽。(5)偶发性。一些激情犯罪人事先并无犯罪预谋,因一时难以自控而实施暴力犯罪行为。(6)盲动性。带有追随他人或受团伙裹挟的性质,如青少年暴力团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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