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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

包拯(999—1062)

北宋政冶家。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天圣进士,先后任知县、知州、知府、谏议大夫、监察御史、御史中丞、天章阁待制、龙图阁学士等,官至枢密副使。任开封知府时,以廉洁清正、执法严峻、刚直不阿、不畏权贵著称,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说。在其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对司法心理多有涉及。认为生活极端困苦是犯罪心理的社会根源,吏治腐败、重刑苛繁亦会造成犯罪。主张除改善百姓的经济困境外,还须健全法制,使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教化诸方面措施相互配合。强调立法须公私两便,“于国有利,于民无害”,“公私利济”,要求“慎法守信”,“法存画一,国有常格”,反对随意变更法令,“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主张有法必依、令出必行。“发号施令,赏德罚罪,在乎不滥”;要求官员秉公执法,“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主张严惩贪官污吏,重视司法、监察官吏人选,认为“贪者,民之贼也”,贪官污吏“横敛不已”是社会动乱之根源,“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蠢”。视“精选廉于中正之人”充当司法官吏为维护封建法制、防止冤狱的重要手段。改革司法制度,打破告状不许进入中庭的旧制,命令打开正门,让告状者直接上庭,当面陈述曲直。主张慎刑务德,对死刑的适用持慎重态度。著有《包孝肃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