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一、器质性幻觉症、器质性紧张性障碍、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器质性心境[情感]障碍、器质性焦虑障碍、器质性分离性障碍、器质性情绪不稳定[衰弱]障碍和轻度认知障碍
【治疗原则】
1. 积极治疗导致精神综合征的原发脑部疾病和躯体疾病,参照相关疾病的治疗规范。
2. 参照相应精神障碍的治疗规范,根据患者的临床综合征,选用适宜的药物及早控制精神症状。使用时必须注意全身情况,药物剂量不宜过大,低剂量开始,小剂量加药,以能有效控制精神症状的最小药量为佳。
3. 轻度认知障碍的治疗参照阿尔茨海默病“非药物干预”。
4. 支持治疗:如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改善脑循环,促进脑细胞功能的恢复、保证营养。
5. 良好的护理:以缓解患者的恐惧、焦虑情绪,特别是对有意识障碍的患者要防止其自伤、摔倒、冲动伤人毁物等意外发生。
二、 癫痫性精神病
【治疗原则】
1. 在治疗癫痫的基础上控制精神症状,参照癫痫治疗规范。
2. 精神症状的对症治疗,参照相应临床综合征治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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