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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
第一章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一、器质性幻觉症、器质性紧张性障碍、器质性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器质性心境[情感]障碍、器质性焦虑障碍、器质性分离性障碍、器质性情绪不稳定[衰弱]障碍和轻度认知障碍 【治疗原则】 1. 积极治疗导致精神综合征的原发脑部疾病和躯体疾病,参照相关疾病的治疗规范。 2. 参照相应精神障碍的治疗规范,根据患者的临床综合征,选用适宜的药物及早控制精神症状。使用时必须注意全身情况,药物剂量不宜过大,低剂量开始,小剂量加药,以能有效控制精神症状的最小药量为佳。 3. 轻度认知障碍的治疗参照阿尔茨海默病“非药物干预”...
第五节 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
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
第一章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一、器质性人格障碍 【治疗原则】 1. 积极治疗导致人格障碍的原发脑部疾病,参照相应疾病的治疗规范。 2. 参照成人人格障碍治疗规范。 二、脑炎后综合征 【治疗原则】 1. 脑炎后康复治疗,参照脑炎治疗规范。 2. 精神状态参照相应临床综合征治疗规范。 三、脑震荡后综合征 【治疗原则】 1. 脑震荡后康复治疗,参照脑震荡治疗规范。 2. 精神状态参照相应临床综合征治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