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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测验的控制、使用与保管

第37条 经登记和鉴定的心理测验只限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购买和使用。未经登记和鉴定的心理测验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不予以推荐使用。

第38条 为保护测验开发者的权益,防止心理测验的误用与滥用,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出售没有得到版权或代理权的心理测验。

第39条 凡个人和机构在修订与出售他人拥有版权的心理测验时,必须首先征得该测验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印制、出版、发行与出售心理测验器材的机构应该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登记备案,并只能将测验器材售予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任何网站都不能使用标准化的心理量表,不得制作出售任何心理测验的有关软件。

第40条 任何心理测验必须明确规定其测验的使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测验使用者的资格,并在该测验手册中予以详尽描述。

第41条 具有测验使用资格者,可凭测验使用资格证书购买和使用相应的心理测验器材,并负责对测验器材的妥善保管。

第42条 测验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测验指导手册的规定使用测验。在使用心理测验结果作为诊断或取舍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时,测验使用者必须选择适当的测验,并确保测验结果的可靠性。测验使用的记录及书面报告应妥善保存3年以备检查。

第43条 测验使用者必需严格按测验指导手册的规定使用测验。在使用心理测验结果作为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时,应当考虑测验的局限性。

第44条 个人的测验结果应当严格保密。心理测验结果的使用须尊重测验被测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