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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心理测验的鉴定

第12条 心理测验的鉴定是指由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小组遵循严格的认证审核程序对测验的科学性、有效性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验证的过程。

第13条 心理测验只有获得登记才能申请鉴定。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只对没有版权争议、经过登记的心理测验进行鉴定,只认可经科学程序开发且具有充分科学证据的心理测验。

第14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每年受理两次测验鉴定的申请。

第15条 鉴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测验(工具)、测验手册(用户手册和技术手册)、记分方法、计分方法、测验科学性证明材料、信效度等研究的原始数据、测试结果报告案例、信息函数、题目参数、测验设计、等值设计、题库特征等内容资料。

第16条 对不存在版权争议的测验,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

第17条 鉴定工作程序包括初审、匿名评审、公开质证和结论审议 4 个环节。

1) 初审主要审核鉴定申请材料的完备程度和是否存在版权争议。

2) 初审符合要求后进入匿名评审。匿名评审按通讯方式进行。参加匿名评审的专家有 5 名(或以上),每个专家都要独立出具是否同意鉴定的书面评审意见。无论鉴定是否通过,参与匿名评审专家的名单均不予以公开,专家本人也不得向外泄露。

3) 匿名评审通过后进入公开质证,由鉴定申请者方面向鉴定专家小组说明测验的理论依据、编修或开发过程、相关研究和实际应用等情况,回答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以及旁听人员对测验科学性的质询。鉴定专家小组由 5 名以上专家组成,成员由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聘任或指定。

4) 公开质证结束后进入结论审议。鉴定专家小组闭门讨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测验做出科学性评级。科学性评级分 A 级(科学性证据丰富,推荐使用)、B 级(科学性证据基本符合要求,可以使用)、C 级(科学性证据不足,有待完善)。

第18条 为保证测验鉴定的公正性,规定如下:

1) 测验的编制者、修订者和鉴定申请者不得担任鉴定专家,也不得指定鉴定专家;

2) 为所鉴定测验的科学性和信息真实性提供主要证据的研究者或者证明人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3)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主动回避直系亲属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测验鉴定;

4) 参与鉴定的专家应自觉维护测验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评审时只代表自己,不代表所在部门和单位。

第19条 为切实保护鉴定申请者和鉴定参与者的权益,参加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鉴定申请者提交的测验材料;

2) 不得泄露评审或鉴定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3) 不得泄露评审或鉴定的进展情况和未经批准和公布的鉴定或评审结果。

第20条 对于已经通过鉴定的心理测验,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发相应级别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