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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心理治疗的定义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论。

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

以下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成为心理治疗人员:

(一)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二)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

(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以下种类: 1. 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2. 心境(情感)障碍; 3.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4. 通常起病于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5. 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8. 心理发育障碍,以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在针对以上各类精神障碍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可以作为主要的治疗方法,也可以作为其它治疗技术的辅助手段。

心理治疗的禁忌证主要包括:

1.精神病性障碍急性期患者,伴有兴奋、冲动及其它严重的意识障碍、认知损害和情绪紊乱等症状,不能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2.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无法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二)心理治疗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三)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心理治疗工作的需要,设置专门的心理治疗场所。

四、心理治疗的伦理要求

(一)心理治疗人员应有责任意识,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定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如果需要拓展新的专业服务项目,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能力评估。应定期与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研讨活动,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督导制度。当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所在场所条件不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时,应及时转介。

(二)心理治疗人员应当建立恰当的关系及界限意识。尊重服务对象(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服务对象建立职业关系,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1.应平等对待患者,不因患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患者。

2.应对自己的专业身份、所处的位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应努力保持与患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不得在治疗关系之外与服务对象建立其他关系,不得利用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一旦治疗关系超越了专业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三)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让服务对象了解服务的目的、主要内容及局限性、自身权益等信息,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提供服务。

(四)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向接受治疗的相关人员说明保密原则,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其保守秘密。但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下情况按照法律不能保密,应该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时向其监护人通报;如发现触犯刑律的行为,医疗机构应该向有关部门通报:

(1)发现患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

(2)发现患者有虐待老年人、虐待儿童的情况时;

(3)发现未成年患者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

2.心理治疗人员应该参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办法,对心理治疗病案作适当文字记录。只有在患者签署书面同意书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提示患者身份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患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3.心理治疗工作中的有关信息需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翻阅。

(五)心理治疗过程中应避免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心理治疗工作。2.索贿、受贿,或与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商业活动,谋取专业外的不正当利益。3.与患者发生超越职业关系的亲密关系(如性爱关系)。4.违反保密原则。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五、法律责任

心理治疗以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患者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