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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进食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0 进食障碍总论

F50

2

F50.0 神经性厌食

F50.0

3

F50.1 非典型神经性厌食

F50.1

4

F50.2 神经性贪食

F50.2

5

F50.3 非典型神经性贫食

F50.3

6

F50.4 伴有其它心理素乱的暴食

F50.4

7

F50.5 伴有其它心理紊乱的呕吐

F50.5

8

F50.8 其它进食障碍

F50.8

9

F50.9 进食障碍,未特定

F50.9

F50 进食障碍总论

    在进食障碍的标题下,描述了两个重要而又明确的综合征:神经性厌食及神经性贪食。特异性较少的贪食性障碍当然也应涉及,如伴有心理紊乱的暴食。伴有心理紊乱的呕吐亦有简短说明。

    不含:厌食或无食欲NOS(R63.0)

          喂养困难及照管不当(R63.3)

          婴儿及儿童期喂养障碍(F98.2)

          儿童异食症(F98.3)

F50.0  神经性厌食

    神经性厌食是一种病人自己造成和/或维持的,以有意的体重减轻为特征的障碍。这一障碍最常见于青少年女性,男性青少年患此病者极少,临近青春期的儿童和将到绝经期的妇女也偶可罹及。在下述意义上,神性厌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综合征:

    a)该综合征的临床特征容易识别,医师间诊断的一致性很高;

    b)随访研究显示,在未恢复的病人中,有相当数目的患者继续以一种慢性形式表现出同样的神经性厌食的主要特征。

    尽管我们仍不清楚神经性厌食的根本原因,但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社会文化及生物学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对其发病有影响,特异性较低的心理机制与人格的易感性的作用也应考虑。该障碍伴随有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足,引起继发性内分泌及代谢的改变,及躯体功能的紊乱。至于这种特征性的内分泌障碍是完全起因于营养不足,和引起营养不足的种种行为(如挑食、运动量过度、体内成份改变、引吐、导泻及其所导致的电解质紊乱)的直接后果,还是有其它未知因素的参与,目前尚无定论。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条目是必备的:

    a)体重保持在至少低于期望值15%以上的水平(或是体重下降或是从未达到预期值),或Quetelet’s体重指数为17 5或低于此值。青春期前的病人可以表现为在生长发育期内体重增长达不到预期标准。

    b)体重减轻是自己造成的,包括拒食“发胖食物”,及下列一种或多种手段:自我引吐;自行导致的通便;运动过度;服用食欲抑制剂和/或利尿剂。

    c)有特异的精神病理形式的体象扭曲,表现为持续存在一种害怕发胖的无法抗拒的超价观念,病人强加给她/他自己一个较低的体重限度。

    d)包括下丘脑一垂体一性腺轴的广泛的内分泌障碍:在妇女表现为闭经;在男性表现为性欲减退及阳萎。(一个明显的例外是厌食症妇女接受激素替代治疗,最常见的是口服避孕药时,出现持续性的阴道流血)。下述情况也可以发生:生长激素及可的松水平升高,甲状腺素外周代谢变化及胰岛素分泌异常。

    e)如果在青春期前发病,青春期发育会放慢甚至停滞(生长停止,女孩乳房不发育并出现原发性闭经;男孩生殖器会呈幼稚状态)。随着病情恢复,青春期多可正常度过,但月经初潮延迟。

【鉴别诊断】

    如果伴有抑郁或强迫症状,或人格障碍的特点,会使鉴别有一定难度,也许需要一个以上的诊断编码。青年人躯体因素所致的体重下降必须加以区分,包括慢性消耗性疾病,脑肿瘤,肠道疾患如克隆氏病或吸收不良综合征。

    不含:无食欲(R63.0)

          心因性无食欲(F50.8)

F50.1 非典型神经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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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引言

 

引言

    本节包括各种有临床意义的状况与行为模式。它们一般是持续性的,是个人特征性的生活风格的表现,也是对待自己及他人的一种模式。这些行为状况及模式有的在个体发育的早期阶段,作为体质因素和社会经历的双重结果而出现,其它一些则在生活后期获得。

   F60-F62特异性人格障碍,温和型及其它人格障碍及持久的人格改变这几类状况由根深蒂固的和持久的行为模式所组成,表现为对广泛的人际和社会处境产生固定的反应。他们与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中一股个人的感知、思维、情感,特别是待人方式上有极为突出或明显的偏离。这些行为模式相对稳定,对行为及心理功能的多个重要环节均有影响。他们常常,但并非总是,伴有不同程度的主观的苦恼及社会功能与行为方面的问题。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在二者出现的时间及方式上有所不同,人格障碍是发育过程中的状况,在儿童期或青春期出现,延续到成年。尽管它可以先行或与其它障碍并存,但并不是继发于其它精神障碍或脑部疾病。相反,人格改变是获得的,通常出现在成年期,在严重的或持久的应激,极度的环境剥夺,严重的精神科障碍或脑部疾病或损伤之后发生。(见F07.-)

    本组中每种状况都可依据其主要行为表现予以分类。然而,在这一领域中的分类到目前为止仍限于对一系列类型及亚型的描述,这些类型及亚型并不相互排斥,在某些特征上有所重叠。

    根据人格障碍所表现出的最常见、最突出的特点群,可进一步分类。由此所描述的亚型是为人们普遍承认的人格偏离的主要形式。在诊断人格障碍时,医师应该考虑到人格功能的所有侧面。尽管诊断依据简短有效,但只有当人格的偏向或特征已达到严重界限时,才可作出诊断。

    应根据尽可能多的资料来源进行评定。尽管有时可以通过与患者的一次面谈即可对人格状况进行评价,但通常需要一次以上的面谈,而且还应从知情者处采集病史资料。

    环性心境与分裂型障碍过去在人格障碍处归类,但如今已列在它处(环性心境在F30-F39,分裂型障碍在F20-F29),这是由于它们与其它节中的那些障碍有诸多共同之处(如现象、家族史)。

    对人格改变的进一步划分是基于这一改变的原因或先行事件,如:灾难性经历,迁延性应激或紧张及精神科疾患(不包括在F20.5中分类的残留型精神分裂症)。

    重要的是将人格状况与本书中列在其它分类中的障碍区分开。如果一种人格状况发生在短期或慢性精神障碍之前或之后,两者都应诊断。采用精神障碍与心理社会因素核心分类相联合的多轴诊断系统,有助于记录这类状况与障碍。

  人格状况的表现中文化或地域上的差异很重要,但对这方面的专门知识甚少。在世界某一地区常见的人格状况,却不符合本书任一亚型的诊断标准,这时,就可以在“其它”人格障碍下归类,并用5位编码来指明与这一特殊的国家或地区相适应的分类。人格状况表现中的地区性差异在这类状况的诊断要点的说明中亦有所反映。

◆特异性人格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特异性人格障碍 诊断要点

 

2

F60.0 偏执型人格障碍

F60.0

3

F60.1 分裂样人格障碍

F60.1

4

F60.2 社交紊乱型人格障碍  

F60.2

5

F60.3 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

F60.3

6

F60.4 表演型人格障碍

F60.4

7

F60.5 强迫型人格障碍  

F60.5

8

F60.6 焦虑(回避)型人格障碍

F60.6

9

F60.7 依赖型人格障碍

F60.7

10

F60.8 其它特异人格障碍

F60.8

11

F60.9 人格障碍,未特定

F60.9

特异性人格障碍  诊断要点

    特异性人格障碍是个体性格学体质与行为倾向上的严重紊乱,通常涉及人格的几个侧面,几乎总是伴有个人与社会间显著的割裂。人格障碍多在儿童后期或青春期出现,持续到成年并渐渐显著。因此,在16岁或17岁前诊断人格障碍就不很合适了。适用于所有人格障碍的一般性诊断要点如下,而在每一亚型中都有补充描述。

【诊断要点】;

    不是由广泛性大脑损伤或病变以及其它精神科障碍所直接引起的状况,符合下述标准:

    a)明显不协调的态度和行为,通常涉及到几方面的功能,如情感,唤起,冲动控制,知觉与思维方式及与他人交往的方式;

    b)这一异常行为模式是持久的,固定的,并不局限于精神疾患的发作期;

    c)异常行为模式是泛化的,与个人及社会的多种场合不相适应;

    d)上述表现均于童年或青春期出现,延续至成年。

    e)这一障碍会给个人带来相当大的苦恼,但仅在病程后期才明显。

    f)这一障碍通常会伴有职业及社交的严重问题,但并非绝对如此。

    在不同的文化中,需要建立一套独特的标准以适应其社会常模,规则与义务。对于下列大多数亚型,通常要求存在至少三条临床描述的特点或行为的确切证据,才能诊断。

F60.0  偏执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为:

  (a)对挫折与拒绝过分敏感;

  (b)容易长久地记仇,即不肯原谅侮辱,伤害或轻视。

  (c)猜疑,以及将体验歪曲的一种普遍倾向,及把他人无意的或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蔑;

  (d)与现实环境不相称的好斗及顽固地维护个人的权利;

  (e)极易猜疑,毫无根据地怀疑配偶或性伴侣的忠诚。

  (f)将自己看得过分重要的倾向,表现为持续的自我援引态度

  (g)将病人直接有关的事件以及世间的形形色色都解释为“阴谋”的无根据的先占观念。

  包含:夸大性偏执,狂信性,好诉讼性及敏感性偏执型人格障碍

  不含:妄想性障碍(F22.-)

          精神分裂症(F20.-)

F60.1  分裂样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符合下述描述:

  (a)几乎没有可体验到愉快的活动;

  (b)情绪冷淡,隔膜或平淡的情感;

  (c)对他人表达温情,体贴或愤怒情绪的能力有限;

   d)无论对批评或表扬都无动于衷;

   e)对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毫无兴趣(要考虑年龄);

   f)几乎总是偏爱单独行动;

   g)过分沉湎于幻想和内省;

   h)没有亲密朋友,与人不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或者只有一位),也不想建立这种关系;

  (i)明显地无视公认的社会常规及习俗。

  不含:Asperger氏综合征(F84.5)

         妄想性障碍(F22.0)

         儿童期分裂样障碍(F84 5)

         精神分裂症(F20.-)

         分裂型障碍(F21)

F60.2  社交紊乱型人格障碍  

  常因其行为与公认的社会规范有显著差异而引人注目的一种人格障碍,其特征为。

  (a)对他人感受漠不关心;

  (b)全面、持久的缺乏责任感,无视社会规范,规范与义务;                                                                                        

  (c)尽管建立人际关系并无困难,却不能长久地保持;

  (d)对挫折的耐受性极低,微小刺激便可引起攻击,甚至暴力行为;

  (e)无内疚感,不能从经历中特别是从惩罚中吸取教训;

  (f)很容易责怪他人,或者,当他们与社会相冲突时对行为作似是而非的合理化解释。

  伴随的特征中还有持续的易激惹。儿童期及青春期品行障碍,尽管并非总是存在,如果有则更进一步支持本诊断。

  包含:悖德型、反社会型、非社交型、精神病态与社会病态型人格障碍

    不含:品行障碍(F91.-)

          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F60.3)

F60.3  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

    此类人格障碍有一个突出的倾向,即行为冲动,不计后果,伴有情感不稳定。事先进行计划的能力很差,强烈的愤怒暴发常导致暴力或“行为爆炸”;当冲动行为被人批评或阻止时,极易会诱发上述表现。本类人格障碍有两个特定的亚型,二者都以冲动性及缺乏自我控制为突出表现。

   F60.30  冲动型

    其主要特征为情绪不稳定及缺乏冲动控制。暴力或威胁性行为的暴发但常见,在其他人加以批评时尤为如此。

    包含:爆发型和攻击型人格障碍

    不含:社交紊乱型人格障碍(F60.2)

   F60.31  边缘型

    存在一些情感不稳的特征,除此之外,病人自己的自我形象,目的及内心的偏好(包括性偏好)常常是模糊不清的或扭曲的。他们通常有持续的空虚感。病人由于易于卷入强烈及不稳定的人际关系,可能会导致连续的情感危机,也可能会竭力避免被人遗弃,并可能伴有一连串的自杀威胁或自伤行为(这些情况也可能在没有任何明显促发因素的情况下发生)。

    包含:边缘型人格障碍

F60.4  表演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为:

  (a)自我戏剧化,做戏性,夸张的情绪表达;

   (b)暗示性,易受他人或环境影响;

  (c)肤浅和易变的情感;

  (d)不停地追求刺激、为他人赞赏及以自己为注意中心的活动;

  (e)外表及行为显出不恰当的挑逗性;

  (f)对自己外观容貌过分计较。

  其它特征还包括:自我中心,自我放任,不断渴望受到赞赏,感情易受伤害,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总是不择手段。

  包含;癔症到及心理幼稚型人格障碍

F60.5  强迫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为:

  (a)过分疑虑及谨慎;

  (b)对细节、规则。条目、秩序、组织或表格过分关注;

  (c)完美主义,以至影响了工作的完成;

  (d)道德感过强,谨小慎微,过分看重工作成效而不顾乐趣和人际关系;

  (e)过分迂腐,拘泥于社会习俗;

  (f)刻板和固执;

  (g)病人不合清理地坚持他人必须严格按自己的方式行事,或即使允许他人行事也极不情愿;

  (h)有强加的,令人讨厌的思想或冲动闯入。

  包含:强迫行为与强迫观念型人格障碍

          强迫观念-强迫行为型人格障碍

  不含;强迫观念-强迫行为障碍(F42.-)

F60.6 焦虑(回避)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为:

  (a)持续和泛化的紧张感与忧虑;

   (b)相信自己在社交上笨拙,没有吸引力或不如别人;

  (c)在社交场合总过分担心舍被人指责或拒绝;

  (d)除非肯定受人欢迎,否则不肯与他人打交道;

  (e)出于维护躯体安全感的需要,在生活风格上有许多限制;

  (f)由于担心批评,指责或拒绝,回准那些与人密切交往的社交或职业活动。

  其它特征包括对拒绝与批评过分敏感。

F60.7 依赖型人格障碍

  这种人格障碍的特征为:

  (a)请求或同意他人为自己生活中大多数重要事情做决定;

   (b)将自己的需求附属于所依赖的人,过分顺从他人的意志;

   c)不愿意对所依赖的人提出即使是合理的要求;

   d)由于过分害怕不能照顾自己,在独处时总感到不舒服或无助;

   e)沉陷于被关系亲密的人所抛弃的恐惧之中,害怕只剩下他一人来照顾自己;

   f)没有别人过分的建设和保证时做出日常决定的能力很有限。

  其它特征包括:总把自己看作无依无靠、无能的、缺乏精力的。

  包含:衰弱型、不当型、被动型及自我挫败型人格障碍

F60.8 其它特异人格障碍

  不符合上述特异性情况(F60.0 -F60.7)的一种人格障碍。

  包含:古怪型、变化无常(haltlose)型、不成熟型、自恋型、被动攻击型及精神神经症型人格障碍。

F60.9 人格障碍,未特定

    人格障碍,未特定   

  包含:性格神经症NOs

          病理性人格NOs

◆混合型及其它人格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混合型及其它人格障碍诊断要点

 

2

F61.0 混合型人格障碍

 F61.0

3

F61.1 烦扰型人格改变

 F61.1

 

混合型及其它人格障碍诊断要点

这一类别旨在归纳那些症状表现无特异性,无法满足F60中所描述的障碍的各项特征的一类人格障碍及异常,它们常常令人烦恼。结果这类障碍常比F60.一中的情况更难诊断。有两类在此以四位编码标明,任何其它不同类型应用F60.8中编码。

F61.0 混合型人格障碍

  存在F60.一中所列障碍的几项特征,却不具备任何一组突出症状,无法做出更为特异性的诊断。

F61.1  烦扰型人格改变

  在F60.-或F62-中无法归类,被看作是继发于同时存在的情感或焦虑障碍等主要诊断的一类状况。

  不含:人格特征突出(Z73.1)

◆持久的人格改变其它疾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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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持久的人格改变,不是由于脑损害及疾病所致总论诊断要点

 

持久的人格改变,不是由于脑损害及疾病所致总论诊断要点

  这组诊断包括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它们是灾难或长期的严重应激后,或严重的精神科疾患后,发生在那些既往无人格障碍史的个体上。只有当我们有证据,表明个体对环境和对自身的感知、思维和交往方式上发生了确定而持久改变时,才能作出这一诊断。人格改变应当十分显著,伴有固定的适应不良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在致病性经历出现前并不存在。这一改变并非其它精神障碍的表现,也不是其它先行精神障碍的残留症状。这种持久的人格最常见于严重的创伤性经历之后,但也可在严重,反复发作或持续的精神障碍之后形成。这种获得性人格障碍与由于应激、紧张或精神病后使原有的人格障碍暴露或加重的鉴别很困难。只有人格改变表现为一种恒定的和不同的生活方式,在病因上可追溯到存在有广泛的、极为严重的创伤性经历时,才能作出人格改变的诊断。如果人格障碍继发于脑损害或脑部疾病,则不应做出此诊断。(应代之以类别F07.0代替).

◆习惯与冲动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习惯与冲动障碍总论诊断要点

 

2

F63.0 病理性赌博

F63.0

3

F63.1 病理性纵火(纵火狂)

F63.1

4

F63.2 病理性输态(依恋过)

F63.2

5

F63.3 拨发狂

F63.3

6

F63.8 其它习惯与冲动障碍

F63.8

7

F63.9 习惯与冲动障碍,未特定

F63.9

习惯与冲动障碍总论诊断要点

  这一类别包括那些未在其它条目下归类的特定的行为障碍。其特征为无清楚的合理的动机而反复出现的行为,对他人及自己的利益都有损害。病人自称这种行为带有冲动性,无法控制。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还不清楚。这类障碍被划分在一起,并非因为它们具有其它重要特征,而是由于许多描述都很相似。按照常规,习惯性过度饮酒或服药(F10-F19)及与性和进食有关的冲动和习惯障碍(F65.-)(F52.一)并不包括在此。

F63.0  病理性赌博

  这一障碍表现在个人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频繁反复发作的赌博行为,且行为对社会、职业、财产及家庭价值观念与义务都造成损害。

  这一障碍的受害者会置工作于不顾,债台高筑,为得到金钱而撒谎、违法,或躲避偿还债务。他们自称对赌博有一种难以控制的强烈的渴望,脑子总不断浮现赌博的想法、赌博的行为以及赌博的场面。在生活处于应激状态时,这种向往和专注往往会加剧。

  这种障碍也被称之为“强迫性赌博”,但是这一术语并不太合适,因为这一行为从专业角度来说并不是强迫性的,这一障碍与强迫性神经症也并无联系。

【诊断要点】

  这一障碍的关键特征为:持续反复的赌博,尽管已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后果如贫困、家庭关系恶化、个人生活被打乱等,赌博行为仍持续而且常常会加重。

  包含:强迫性赌博

  鉴别诊断病理性赌博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a)赌博与打赌(Z72. 6)(频繁的打赌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企图获得金钱;属于打赌这一类别的人一旦面临重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时,较容易中断这种习惯);

  (b)躁狂病人的过度赌博(F30.-)

  (c)社会病态人格者的赌博(F60.2)(存在社会行为的广泛持续的紊乱,表现在行为上为攻击性或显示出对他人的幸福或感情显著缺乏关心)。

F63.1  病理性纵火(纵火狂)

  这一障碍的特征为无明显动机多次地实施、或企图纵火烧毁财物或其它物品,对与火和燃烧有关的事物存在持续的关注。这种人对灭火器及其它灭火设备、与着火有关的事物以及召唤消防队有异常的兴趣。

【诊断要点】

  关键特征为:

  (a)反复纵火,没有任何明显的动机,如得到金钱、报复或政治极端主义。

   (b)对观看着火有强烈的兴趣。

  (c)在采取行动之前有不断增加的紧张感,在付诸实施后马上有强烈的兴奋。

  鉴别诊断病理性纵火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a)无精神科障碍表现的故意纵火(这种情况下都有明显的动机)(Z03.2需观察的可疑精神障碍)

   (b)有品行障碍的青少年纵火(F91.1),同时还有其它行为障碍的证据如偷窃、攻击或逃学。

  (c)有社会病态人格的成年人纵火(F60.2)伴有其它持续的社会行为紊乱的证据,如攻击、或其它表现如对他人利益和感情缺乏关心。

  (d)精神分裂症患者纵火(F20.-)典型的纵火是对妄想观念或命令性幻听的反应。

  (e)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纵火(F00-09),失火是由于意识模糊、记忆力减退、或对行为后果缺乏认识,或以上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意外发生。

  痴呆或急性器质性状态也可导致非故意的纵火,急性醉酒、慢性酒瘾或其它药物中毒(F10-19)也是可能的原因。

F63. 2   病理性输态(依恋过)

  这一障碍的特征为:反复的无法克制的偷窃冲动,并不是为了本人使用或获取钱财。取而代之的是患者将这些物品丢弃、送人或收获。

【诊断要点】

  在行动前有一种不断增长的紧张感,在偷窃中和紧接于偷窃后有一种满足感。尽管患者也通常试图隐瞒偷窃行为,却并不抓住一切机会。偷窃是单独进行的,没有同伙。在商店行窃(或其它地点)的间歇期可能会表现出焦虑、沮丧及内疚,但这并不会阻止他重复这类行为。只符合这些描述,而不是继发于下列障碍之一的病例,并不很常见。

  鉴别诊断:病理性偷窃应与下列情况相鉴别:

  (a)无精神障碍表现的反复在商店行窃,行窃时计划周密,且有明显的个人获利的动机(Z03.2,需观察的可疑精神障碍);

  (b)器质性精神障碍(F00F09),由于记忆减退和其它种类的智能损害使病人反复不为商品付款。

  (c)抑郁性障碍伴有偷窃(F30-F33);有些抑郁病人偷东西,在抑郁障碍持续时会反复出现这种行为。

F63.3 拨发狂

  这一障碍的特征是,由于反复的无法克制的拔掉毛发的冲动,导致引人注目的头发缺失。技发前通常有不断增长的紧张感,事后会有轻松感或满足感。如果拔头发是由于事先有皮肤炎症,或作为妄想或幻觉的一种反应,那么此诊断不成立。

  不含:伴有拔发的刻板性运动障碍(F98.4)

F63.8 其它习惯与冲动障碍

  这一类别用于其它持续的反复出现的适应不良性行为,它并非继发于已知的精神科综合征,表现为反复不能克制做出这种行为的冲动,在前驱期有一段紧张感,在实施这种行为时有轻松感。

  包含:间歇性暴发性(行为)障碍

F63.9 习惯与冲动障碍,未特定

◆性身份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64.0 性别改变症

 F64.0

2

F64.1 双重异装症

F64.1

3

F64.2 童年性身份障碍

F64.2

4

F64.8 其它性身份障碍

F64.8

5

F64.9 性身份障碍,未特定

F64.9

F64.0 性别改变症

  渴望象异性一样生活,被异性接受为其中一员,通常伴有对自己的解剖性别的苦恼感及不相称感,希望通过激素治疗和外科手术以使自己的身体尽可能的与所偏爱的性别一致。

【诊断要点】

  转换性别身份至少应持续存在2年以上,才能确立诊断,且不应是其它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也不伴有雌雄同体、遗传或性染色体异常等情况。

F64.1  双重异装症

    个体生活中某一时刻穿着异性服装,以暂时享受作为异性成员的体验,但并无永久改变性别的愿望,也不打算以外科手术改变性别。在穿着异性服装时并不伴有性兴奋,这一点可与恋物性异装症相鉴别(F65.1)。

    包含:青春期或成年期性身份障碍,非易性型

    不含:恋物性异装症(F65.1)

F64.2 童年性身份障碍

  这一障碍通常最早发生于童年早期(一般在青春期前已充分表现),其特征为对本身性别有持续的、强烈的痛苦感,同时渴望成为异性(或坚持本人就是异性)。持续地专注于异性的服装和/或活动,而对病人本人的性别予以否认。通常认为这类障碍相对少见,较常见的是与程式化性角色行为不一致的状况,二者不应混淆。只有正常意义上的男性或女性概念出现了全面紊乱时,才可考虑童年性身份障碍的诊断。仅有女孩子象“假小子”、男孩子“女孩子气”是不够的。若已进入青春期,此诊断便不能成立。

  因童年性身份障碍与本章中其它身份障碍有许多共同特征,所以将它在F64一中归类,而不在F90-F98中归类。

【诊断要点】

  必要的诊断特征为:儿童出现根深蒂固的、持续的成为异性的渴望,伴有对自身性别的行为、特性、和/或衣着强烈的排斥。典型情况下,在入学前就首次出现;要想确立诊断,这一障碍必须在青春期前就已十分显著。在男女两性中,都可能会出现对本身性别的解剖结构的否认,然而上述表现较少见,也许很罕见。患有性身份障碍的儿童有一个特点,即尽管他们因与家庭、好友的期望相冲突而苦恼,也因所受到的嘲笑和/或排斥所痛苦,但他们却否认因性身分障碍而苦恼。

  对这种障碍的知识,男孩多于女孩。典型情况是,从上学前数年,男孩就开始沉湎于那些通常属于女性的游戏和活动,而且常常偏爱穿女孩的服装或妇女的衣着。然而,这种换穿异性服装的举动并不会引起性兴奋(并不象成年人恋物性异装症[F65.1])。他们会有极强的欲望,想参加女孩子的游戏和消遣,洋娃娃常是他们钟爱的玩具,而女孩一般是他们偏爱的玩伴。上学的头几年,这些孩子会越来越被人孤立,这切情况在童年中期达到顶峰,其它男孩会羞辱、嘲笑他们。明显的女性化举止在青春期早期会有所减轻,但随访研究显示,患有童年性身份障碍的男孩中,有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在青春期及青春期后显露出同性恋倾向。然而,在成年后表现为易性症的却极少(尽管有报告说大多数成年易性症者在童年都有性身份问题)。

  临床工作中所碰到的性身份障碍女孩少于男孩,但这一性别比率在总人口中是否适用尚不得而知。象男孩一样,女孩也通常较早表现出热衷于一般属于异性的一些行为。典型情况下,患有此障碍的女孩交结男伙伴,对体育运动和激烈争斗的游戏极为喜爱。她们对洋娃娃没兴趣,对在假装的游戏如“爸爸和妈妈”或“过家家”中扮演女性角色也不屑一顾。患有性身份障碍的女孩在学校中并不象男孩患者那样受到同等程度的孤立,然而她们在童年后期或青春期也会遭到嘲笑。大多数女孩在接近青春期时,会放弃对男性活动和服装过分张扬的追求,但是一些人会保留男性性别认同,并逐渐显露出同性恋的倾向。

  性身份障碍伴有对本身性别的解剖结构的持续排斥的情况是罕见的。在女孩,会表现为反复声称她们有或将要长出阴茎来,拒绝以蹲位姿势排尿,或声称她们不愿乳房发育或来月经。在男孩,会表现为反复声称他们的身体将发育成为女人,阴茎和睾丸令人讨厌或将消失,最好没有阴茎或睾丸。

  不含: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F66.1)

         性成熟障碍(F66.0)

F64.8 其它性身份障碍 

F64.9 性身份障碍,未特定

    包含:性角色障碍NOS

◆性偏好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65.0 恋物症

 F65.0

2

F65.1 恋物性异装症

 F65.1

F65.0  恋物症

    以某些非生命物体作为性唤起及性满足的刺激物。恋物对象多为人体的延伸物,如衣物或鞋袜。其它常见的对象是具有某类特殊质地的物品如橡胶、塑料或皮革。迷恋物的重要性因人而异:在某些病例中仅作为提高以正常方式获得的性兴奋的一种手段(如要伴侣穿上特殊的衣服)。

【诊断要点】

    只有当迷恋物是性刺激的最重要的来源或达到满意的性反应的必备条件时,才能诊断为恋物症。

    恋物性的幻想很常见,但除非它们引起了显著强制性、无法接受的仪式动作,以至干扰了性交,造成了个体的痛苦,否则不足以诊断为此种障碍。

    恋物症几乎仅见于男性。

F65.1 恋物性异装症

    穿着异性服装主要是为了获得性兴奋。

【诊断要点】

    这一障碍与单纯的恋物症不同:他们所迷恋的衣物不仅是穿戴,而是打扮成异性的整个外表。通常不止穿戴一种物品,常为全套装备,包括假发和化妆品等。恋物性异装症与异性装扮症不同,前者清楚地伴有性唤起,一旦达到性高潮,性唤起开始消退时,便强烈希望脱去异性服装。在易性症者中,早期阶段常有恋物性异装症的历史,这种病例可能为易性症的一个发展阶段。

    包含:异装性恋物症

◆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66 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F66

2

F66.0 性成熟障碍

F66.0

3

F66.1 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

F66.1

4

F66.2 性关系障碍

F66.2

5

F66.8 其它性心理发育障碍

F66.8

6

F66.9 心理发育障碍,未特定

F66.9

F66 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注意:单纯的性取向问题不能被视为一种障碍。

    下列五位编码用来指明在个体可能已成为问题的各种性发育或取向类型:

   F66.X0  异性恋  

   F66.X1  同性恋

   F66.X2  双性恋只有当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对两性成员都有迷恋时才可使用。

   F66.X8   其它,包括青春期前

F66.0  性成熟障碍

    个体为不能确定他/她的性身份或性取向而苦恼,从而产生焦虑或抑郁。最多见于少年,他们无法确定自己是同性恋、异性恋还是双性恋。有些个体常常已经有固定的性关系,却在一段时间的确定稳固的性取向之后,发现他们的性取向发生了改变。

F66.1  自我不和谐的性取向

    性身份或性偏好是确定无疑的,但由于伴随有心理和行为障碍,个体希望它们并非如此,并可能寻求治疗试图加以改变。

F66.2  性关系障碍

    由于性身份或性偏好的异常,导致与性伴侣建立或维持关系的困难。

F66.8 其它性心理发育障碍

F66.9 心理发育障碍,未特定

    5位编码用来指明下列伴随情况

    XO 异性恋

    X1 同性恋

    . X2 双性恋

    X8 其它,包括青春期前

◆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它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68 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他障碍

 

2

F68.0 出于心理原因喧渲染躯体症状

 F68.0

3

F68.1 有意制造或伪装躯体或心理症状或残疾(做作性障碍)

 F68.1

4

F68.8 其它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F68.8

F68 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他障碍

F68.0  出于心理原因喧渲染躯体症状

    由确定的躯体障碍、疾病或残疾所引起的相应的躯体症状,在病人心理状态的影响下,变得夸张或持久。寻求注意(表演性)的行为综合征逐渐形成,其中也会附加一些(通常是非特异性的)与躯体疾病无关的主诉。病人多为疼痛或残疾所困扰,由于确实存在残疾或疼痛症状迁延或进展的可能,病人常对此忧心忡忡。对治疗或检查结果不满意,对病房和诊所中医务人员的关注程度失望,也可以是促发因素。在一些继发于事故或受伤的病例中,清楚地显示出经济赔偿可能性的促发作用,然而即使法律上的纠纷已圆满解决,这类综合征却不一定很快消失。

    包含:赔偿神经症

F68.1 有意制造或伪装躯体或心理症状或残疾(做作性障碍)

    不存在肯定的躯体或精神障碍、疾病或残疾,而个体反复地(伪装同样的症状。躯体症状甚至可发展到如下地步:割伤自己以致流血或自行注射有毒物质。病人模仿疼痛、坚称自己出血不止,竭力使人相信自己有病,以至在数家医院或诊所反复接受检查及手术,尽管屡次检查的结果都无异常发现。

    这类行为的动机几乎总是模糊不清的,推测其原因可能是内在的,最好将这种状况理解为患病行为与病人角色的障碍。存在这一行为模式的个体通常表现出人格和人际关系显著的异常。

    诈病,其含义是故意制造成伪装躯体或心理的症状或残疾,是由外部的应激或诱因所促发的,它应在ICD-10中276 5中编码,而不列入本书。诈病最常见的外部动机包括逃避犯罪指控、获取违禁药品、逃避服兵役或危险的军队职责,试图从生病中获得好处或在居住环境如住房上有所改善。诈病在司法和军事部门相对多见,而在平民日常生活中则相对少见。

    包含:医院游击者综合征

          夸大综合征(Munchausen综合征)

          巡游型病人

    不含:婴儿或儿童挨打综合征NOS(T74.1)

          人为性皮炎(L98.l)

          诈病((伪装患病)(z76 5)

          代理人的夸大(虐待儿童)(T74.8)

F68.8 其它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这一类别用来记录那些无法在前述条目中任一项内归类的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包含:性格障碍NOS

          关系障碍NOS

未特定的成人人与行为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69 未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F69

F69 未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如果能够推断存在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但现有资料又不足以确立诊断并将其划分到特异的类别中,不得已时可使用本编码作为最后手段。

性厌食

    该术语应用于描述那些缺乏神经性厌食(F50.0)的一个或多个关键特征如闭经或显著的体重下降,但除此之外却表现出相当典型的临床相的患者。可在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会诊或基层卫生保健中见到这类人。那些存在全部特征症状但程度较轻的患者最好也使用这一术语描述。这一术语不能用于类似神经性厌食却是已知的躯体疾病所致的进食障碍。

F50.2  神经性贪食

    神经性贪食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暴食及强烈的控制体重的先占观念为特征的综合征,导致病人采取极端措施以削弱所吃食物的“发胖”效应。这一术语应限定在与神经性厌食相关的一类障碍内,因为二者精神病理相同。年龄及性别分布类似于神经性厌食,但发病年龄稍晚一些。这一障碍可被视为持续的神经性厌食的延续(尽管相反的次序也可能出现)。当以往患厌食症的病人开始出现体重增加,月经也可能恢复,显示病情改善,然而随后便出现一种恶性形式的暴食及呕吐。反复呕吐会导致机体电解质紊乱和躯体并发症(手足搐搦、癫痫发作、心律失常、肌无力),及随后体重的严重下降。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条目是必备的:

    a)持续存在进食的先占观念,对食物有种不可抗拒的欲望;难以克制的发作性暴食,病人在短时间内吃进大量食物。

    b)病人试图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手段抵消食物的“发胖”作用:自我引吐;滥用泻药;间断禁食;使用某些药物如食欲抑制剂,甲状腺素制剂或利尿药。当糖尿病患者出现贪食症时,他们可能会无视自己的胰岛素治疗。

    c)精神病理包括对肥胖的病态恐惧,病人为她/他自己制定了严格的体重限度,它远低于病前合宜的或医师认可的健康的体重标准。病人多有(但并非总有)神经性厌食发作的既往史,两者间隔从数月至数年不等。既往厌食症可能表现得很充分,也可能以轻微潜隐的形式表现,如中度体重下降和/或短暂停经史。

    包含:贪食症NOS

          神经性食欲亢进

【鉴别诊断】:神经性贪食必须与下列情况鉴别:

    a)导致反复呕吐的上消化道障碍(无特征性精神病理);

    b)人格的普遍异常(进食障碍可能与酒精依赖及轻微违法行为如扒窃并存);

    c)抑郁障碍(贪食病人常常体验到抑郁症状)。

F50.3  非典型神经性贫食

    该术语应用于描述那些缺乏神经性贪食(F50.2)的一个或多个关键特征,但除此之外却表现出相当典型的临床相的患者。它最常用于描述那些体重正常甚至超重,却伴有暴食后呕吐或导泻的典型周期的一类人。与抑郁症状并存的部分综合征并非少见,然而如果抑郁症状已单独满足了抑郁障碍的诊断,那么两个诊断分别成立。

    包含:正常体重贪食症

F50.4  伴有其它心理素乱的暴食

    作为对苦恼事件的反应,并导致肥胖的暴食应在此编码。丧亲、意外事故、外科手术及引起情绪苦恼的事件后,都可能伴有“反应性肥胖”,在具有发胖倾向的人身上尤其如此。

    如果肥胖是心理紊乱的原因,不应在此编码。肥胖可引起个体对他/她的外表的敏感,并使其在人际交往中缺乏自信,对体型的主观评价可能有夸大。作为心理紊乱原因的肥胖应在诸如F38.-(其它心境(情感)障碍),F41. 2(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或F48. 9(非特定的神经症性障碍)等处编码,再加上ICD-10中E66.一中的一个编码,以指明肥胖的类型。

    如果肥胖是由于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或抗抑郁剂或其它种类的药物治疗的副作用所引起的,也不应在此编码。但在E66.1(药物所致肥胖)及ICD-10第二十章(外在原因)的附加编码中,可标明这种药物。

    肥胖可能是节食的动机,而节食又可造成轻度情感症状(焦虑、不安、乏力及易激惹),或者更为罕见的会导致重性抑郁症状(“节食性抑郁”)。F30-F39或F40-49中的适宜编码可以用来覆盖上述症状,以F50. 8(其它进食障碍)指明节食,加上E66.一的编码,指明肥胖的类型。

    包含:心因性暴食

    不含:肥胖(E66.-)

          多食NOS(R63. 2)

F50.5  伴有其它心理紊乱的呕吐

    除了神经性贪食症的自我诱发的呕吐以外,反复呕吐可见于分离性障碍(F44.一疑病性障碍(F45.2),呕吐是其躯体症状之一。怀孕期情绪因素也可导致反复恶心与呕吐。

    包含:心因性妊娠期剧吐

          心因性呕吐

    不含:恶心及呕吐NOS(Rll)

F50.8 其它进食障碍

    其它进食障碍

    包含:成年人非器质性原因的异食症

          心因性无食欲

F50.9  进食障碍,未特定

    进食障碍,未特定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1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F51

2

F51.0 非器质性失眠症

F51.0

3

F51.1 非器质性嗜睡症

F51.1

4

F51.2 非器质性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

F51.2

5

F51.3 睡行症(夜游症)

F51.3

6

F51.4 睡惊症(夜惊症)

F51.4

7

F51.5 梦魇

F51.5

8

F51.8 其它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F51.8

9

F51.9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未特定

F51.9

F51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这一组障碍包括:

    a)睡眠失调:原发性心因性状态,其中主要紊乱是由于情绪原因导致了睡眠的量、质、时序的变化,即失眠、嗜睡及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

    b)睡眠失常:在睡眠中出现异常的发作性事件;在儿童期主要与儿童的生长发育有关,在成人主要是心因性的,即睡行症,睡惊及梦魇。

    本段仅包括情绪因素是原发病因的睡眠障碍。器质性睡眠障碍如 Kleine-Levin综合征(G47.8)在 ICD-10的第六章(G47.-)中编码。非心因性障碍包括发作性睡病及摔倒(G47.4)与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G47.2)也列于第六章,睡眠呼吸暂停(G47.3)及包括夜间肌阵挛(G25.3)在内的发作性运动障碍也见于第六章。最后,将遗尿症(F98.0)与儿童及少年期特发的情绪和行为障碍排列在一起,原发性夜间遗尿(R33.8)被认为是睡眠中膀胱控制能力的发育上的延迟,被列入ICD-10第十八章涉及泌尿系统的症状中。

    在许多情况下,睡眠紊乱是另一种精神或躯体障碍的症状之一。即使某一特殊的睡眠障碍在临床表现上似乎是独立的,仍有许多精神和/或躯体因素可能与其发生有关。一种睡眠障碍在某一特定的个体身上的表现究竟是一种独立的情况,还是仅仅作为其它障碍的一种特征(在 ICD-10的第五章或其它章中归类),应根据其临床相、病程、治疗理由及求医时的主次而定。无论如何,只要病人的主诉中有睡眠紊乱,睡眠障碍的诊断便可成立。不过,一般来说,最好将特异的睡眠障碍的诊断与尽可能多的其它相关诊断并列在一起,以便充分地描述该病例的精神病理和/或病理生理状况。

    不含:器质性睡眠障碍

F51.0  非器质性失眠症

    失眠症是一种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睡眠的质和/或量令人不满意的状况。在诊断失眠症时,不能把一般认为正常的睡眠时间作为判断偏离程度的标准,因为有些人(即所谓短睡者)只需要很短时间的睡眠,却并不认为自己是失眠患者。相反,有些人为其睡眠质量之差痛苦不堪,但他们的睡眠时间从主观上和/或客观上看都在正常范围。

    在失眠者中,难以入睡是最常见的主诉,其次是维持睡眠困难和早醒。然而,病人主诉中通常以上情况并存。典型情况是,失眠发生于生活应激增加的时候,并多见于妇女、老年人及心理功能紊乱和社会经济状况差的人群中。如果一个人反复失眠,他就会对失眠越来越恐惧并过分关注其后果。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使得这个人的问题持续存在。

    就寝时,失眠的人会描述自己感到紧张、焦虑、担心或抑郁,思想象在赛跑。他们常常过多地考虑如何得到充足的睡眠、个人问题、健康状况,甚至死亡。他们常常试图以眼药或饮酒来对付自己的紧张情绪。清晨,他们常诉感到心身交瘁;白天的特征是感到抑郁、担心、紧张、易激惹和对自身过于专注。

    当在生活中哄孩子上床睡觉有困难时,我们也常会说儿童有睡眠困难(并非睡眠本身);照料孩子入睡困难不应在此编码,但在ICD-10第二十一章中有此分类(Z62. 0,父母照看不周)。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主诉或是入睡困难,或是难以维持睡眠,或是睡眠质量差;

    b)这种睡眠紊乱每周至少发生三次并持续一月以上;

    c)日夜专注于失眠,过分担心失眠的后果;

    d)睡眠量和/或质的不满意引起了明显的苦恼或影响了社会及职业功能。

    只要是睡眠的质和/或置的不满意是病人唯一的主诉,就应在此编码。如果失眠是基本症状或失眠的长期性及严重性使得病人把它看作是基本症状时,即使存在其它精神症状如抑郁、焦虑或强迫等,并不能否定失眠症的诊断。其它共存的障碍,如果症状显著、持续存在,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疗时,也应予以编码。应当指出,大多数失眠者通常过分关注自己的睡眠紊乱,而否认存在有情绪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仔细的临床评定,然后才能排除失眠这一主诉的心理基础。

    失眠是其它精神障碍中常见的症状,如情感性、神经症性、器质性及进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睡眠障碍如梦魔。失眠也可伴发于躯体障碍,卧;;有疼痛,不适或服用某些药物时。如果失眠仅仅是某一精神障碍或躯体状况的多种症状中的一种,即它在临床相中并不占主要地位,那么诊断就应限定于主要的精神或躯体障碍。此外,另外一些睡眠障碍如梦魇、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睡眠呼吸暂停及夜间肌阵挛,只有当它们导致了睡眠的量或质的下降时,才能确立诊断。然而,在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失眠是主诉之一且失眠本身被看作是一种状况,那么在主要诊断之后应附加本编码。

    本编码并不适用于所谓“一过性失眠”。一过性睡眠紊乱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因而,由于某些心理社会应激,有几夜没睡好,不应在此编码,但如果合并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征象时,可以考虑为急性应激障碍(F43. 0)或适应性障碍(F43. 2)的一部分。

F51.1  非器质性嗜睡症

    嗜睡症被定义为白昼睡眠过度及睡眠发作(并非由于睡眼量由不足)或醒来时达到完全觉醒状态的过渡时间延长的一种状况.如果没好肯定的证据表明存在器质性病因,这一状况通常与精神障碍有关。它通常是双相情感障碍,目前抑郁(F31.3,F31.4,F31.5),反复发作性  抑郁障碍(F33.司及抑郁发作(F32.一的一个症状。然而,有些情况下,尽管嗜睡这一主诉背后常有一些精神病理的依据,但是并不符合诊断为另一种精神障碍的标准。

    有些病人自己将他们在不恰当的时刻入睡的倾向与白天特定的不愉快经历联系起来。而另一些人即使当有经验的医师证实这些经历的存在,依然否认这一联系。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情绪或其它心理因素难以确认,但缺乏器质性因素的假设提示嗜睡很可能是心因性的。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白天睡眠过多或睡眠发作,无法以睡眠时间不足来解释;和/或清醒时达到完全觉醒状态的过渡时间延长(睡眠酷困状态);

    (b)每日出现睡眠紊乱,超过一月,或反复的短暂发作,引起明显的苦恼或影响了社会或职业功能;

   c)缺乏发作性睡病的附加症状(摔倒,睡眠麻痹,入睡前幻觉)或睡眠呼吸暂停的临床证据(夜间呼吸暂停,典型的间歇性鼾音等等);

   d)没有可表现出日间嗜睡症状的任何神经科及内科情况。如果嗜睡症仅仅是某种精神障碍(如情感性精神障碍)的一个症状的话,诊所只应是该精神障碍。然而,如果嗜睡症状在患有其它精神疾患的病人的主诉中占主要地位,那么就应加上心因性嗜睡症的诊断。如果其它诊断不成立,本编码应单独使用。

【鉴别诊断】:

    嗜睡症与发作性睡病的鉴别至关重要。在发作性睡病(G47 .4)中,通常伴有一种或多种附加症状如摔倒、睡眠麻痹及入睡前幻觉,睡眠发作是无法抗拒的,使人精神较振奋;夜间睡眠是片断的、缩短的。与之相反,嗜睡症在白天发作次数较少,但持续时间较长;病人常能阻止其发生;夜间睡眠通常是延长的,在醒转时,要想达到完全的觉醒状态相当困难(睡眠酩酊状态)

    将非器质性嗜睡症同与睡眠呼吸暂停相关的嗜睡症及其它器质性嗜睡症相鉴别是很重要的。多数睡眠呼吸暂停病人除了有日间睡眠过多的症状外,还有夜间呼吸暂停、典型的间歇性鼾音、肥胖、高血压、阳萎、认知缺损、夜间多动及多汗、晨起头痛与共济运动不良的病史。当高度怀疑有睡眠呼吸暂停时,要确定诊断并对呼吸暂停发作定量,就应借助于睡眠实验室的记录。

    由明确的器质性原因(脑炎、脑膜炎、脑震荡及其它脑损伤、脑肿瘤、脑血管病变、变性及其它神经疾病、代谢障碍、中毒、内分泌异常、放射后综合征)引起的嗜睡症,可通过病人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检查,找到肯定的器质性致病因素,从而同非器质性嗜睡症相鉴别。

F51.2  非器质性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

    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可定义为:人体睡眠一觉醒节律与环境所允许的睡眠一觉醒节律之间不同步,从而导致病人主诉失眠或嗜睡。这一障碍究竟是心因性的还是假定为器质性的,取决于心理或器质性因素影响的大小。起居无常或多变的人多数有明显的心理紊乱,通常与各种精神科状态有关如人格障碍及情感障碍。在那些频繁调换工作班次或跨时区旅行的人中,许多人都很苦恼,尽管我们由此可以推断有强烈的情绪成份也在其中起作用,但他们的生理节律失调本质上还是生物性的。最后,在某些比理想的睡眠一觉醒节律提前一个时相的人中,或许是因为其生理节奏振荡器(生物钟)出现内部故障,或许是因为驱动生物钟的时间线索的信息处理过程异常(后者实际上可能与情绪和/或认知障碍有关)。

    本编码适用于心理因素起主要作用的那些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假定有器质性因素参与的病例应在(G47. 2)即非心因性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下分类。在每一个病例中,心理因素是否是原发性要素,以及是否是使用本编码还是(G47.2),需要从临床上判断。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要的;

    a)个体的睡眠一觉醒形式与特定社会中的正常情况及同一文化环境中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睡眠一觉醒节律不同步;

    b)在主要的睡眠相时失眠,在应该清醒时嗜睡,这种情况几乎天天发生并持续1个月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反复出现;

    c)睡眠量、质及时序的不满意状态使病人深感苦恼,或影响了社会或职业功能。

    只有当这一障碍确实没有精神科或躯体性原因时,本编码才可单独使用。如果这一障碍在病人的临床相中占主要地位,即使存在焦虑、抑郁或轻躁狂症状也不影响非器质性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这一诊断的有效性。当其它精神科症状非常显著并持续存在时,这些特异的精神障碍就应另行诊断。

    包含:心因性生理节律、昼夜或睡眠节律倒错

F51.3 睡行症(夜游症)

    睡行症或夜游症是睡眠和觉醒现象同时存在的一种意识改变状态。睡行症发作时,个体通常在夜间睡眠的前三分之一段起床,走动,呈现出低水平的注意力、反应性及运动技能。一个睡行症患者有时会离开卧室,偶尔还会走出家门,这样一来,处于发作期的患者就会面临着受伤的危险。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或/她会自行或在他人轻柔地引导下安静地回到床上。无论是在睡行症的发作中还是在次日清晨醒来,病人通常都无法回忆事情经过。

    睡行症与睡惊症(F51.4)关系极为密切。两者都被看作是唤起的障碍,特别是在最深的睡眠时相(第3和第4期)的唤起。许多个体都有此两种状况之一的阳性家族史及两种状况发作的既往史。而且,这两种状况最多发于儿童期,提示发有因素在发病中有一定作用。此外,在有些病例中,两种状况与发热性疾患并存。当儿童期后这两种状况仍持续存在或首发于成年期时,很可能与明显的心理紊乱有关;这两种状况也可能首发于老年人或见于痴呆的早期。基于睡行症与睡惊症在临床及病因上的相似性,以及对此二者的鉴别诊断通常只不过是判断何者为主,因而近来这两种障碍已被看作是同一疾病分类连续谱中的一部分。然而,为了与传统保持一致,而且为了强调临床表现中强度上的差别,本分类中仍使用了不同的编码。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突出症状是一次或多次下述发作:起床,通常发生于夜间睡眠的前三分之一阶段,走来走去;

    b)发作中,个体表情茫然,目光凝滞,他人试图加以干涉或同其交谈,则相对无反应,并且难以被唤醒;

    c)在清醒后(无论是在发作中还是在次日清晨),个体对发作不能回忆;

    d)尽管在最初从发作中醒来的几分钟之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茫然及走向力障碍,但并无精神活动及行为的任何损害;

    e)没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如痴呆或躯体障碍如癫痫的证据。

【鉴别诊断】

    睡行症应与精神运动性癫痫发作相鉴别。精神运动性癫痫绝少只在晚上发作。在癫痫发作时,个体对环境刺激完全无反应,而且常见吞咽、搓手等持续动作。脑电图中有癫痫性放电可证实此诊断。然而并不除外癫痫与睡行症共存的可能。

    分离性漫游(见F44.l)也应与睡行症鉴别。在分离性障碍中,发作持续时间要长得多,病人警觉程度更高并能完成复杂的、有目的的行为。此外,分离性障碍在儿童中罕见,而且典型发作是开始于清醒状态。

 F51.4  睡惊症(夜惊症)

    睡惊症或夜惊症是出现于夜间的极度恐惧和惊恐的发作,伴有强烈的语言、运动形式及植物神经系统的高度兴奋。个体通常在睡眠的前三分之一阶段惊叫着坐起或下床,常常冲向门口似乎要夺路而逃,但很少会离开房间。如果有人想平息夜间惊恐发作,可能会导致更强烈的恐惧,因为个体不仅对他人的努力相对无反应,而且有几分钟会丧失定向。醒后对发作通常不能回忆。由于这些临床特点,个体在睡惊发作期间极有可能受伤。

    睡惊症与睡行症(F51.3)关系密切;遗传的、发育的、器质性的及心理性因素都在它们的发病中起一定作用,而且二者拥有同样的临床及病理生理特点。基于其众多的相似之处,近来这两种状况已被视为是同一疾病分类连续谱中的一部分。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突出症状是一次或多次如下发作:惊叫一声从睡眠中醒来,以

强烈的焦虑、躯体运动及自主神经系统的亢进如心动过速、呼吸急促、瞳孔扩大及出汗等为特点;

    b)这些反复发作的典型情况是持续1-10分钟,通常在夜间睡眠的前三分之一阶段发生;

    c)对他人试图平息睡惊进行的努力相对无反应,而且这种努力几乎总会伴有至少数分钟的定向障碍和持续动作的出现;

    d)对发作即使能够回忆,也是十分有限的(通常只局限于一到两个片断的表像);

    (e)没有躯体障碍如脑肿瘤或癫痫的证据。

【鉴别诊断】 

    睡惊症应与梦魇鉴别。后者仅是普通的“恶梦”,如果有的话,也只是很有限的言语及躯体运动。与睡惊相反,梦回可发生于夜间的任一时刻,个体很容易被唤醒,而且对梦的经过能详细、生动地回忆。

    为了鉴别睡惊症与癫痫发作,医师应牢记癫痫绝少只在夜间发作,而脑电图的异常,更倾向于癫痫的诊断。

F51.5 梦魇

    梦魇是为焦虑或恐惧所占据的梦境体验,事后个体能够详细地回忆。梦魇体验十分生动,通常包括那些涉及到对生存,安全或自尊造成威胁的主题。相同或相似的令人恐惧的梦魇主题反复重视是十分常见的。在典型的发作中,可有某种程度的植物神经兴奋,但没有明显的言语及躯体运动。一旦醒来,个体的警觉性及定自力迅速恢复。他人的可与他人充分交流,通常马上或在次晨都能详述梦境体验。

    由于儿童期梦魇通常都与其情绪发展的特殊阶段有关,因此并非所有的儿童都伴有心理紊乱,相反,有梦魇的成年人常常伴有明显的心理紊乱,通常表现为人格障碍。服用某些精神药物如利血平、甲硫哒嗪、三环类抗抑郁剂及苯二氯杂草类也对梦魇产生有一定作用。另外,一些抑制REM睡眠(此期睡眠与作梦有关)的非苯二氮杂草类安眠药突然戒断时,由于REM反跳,导致作梦增多和梦魔的发生。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从夜间睡眠或午睡中醒来,能清晰、详尽地回忆强烈恐怖性的梦境,通常涉及到对生存、安全、或自尊的威胁;惊醒可发生于睡眠期的任一时刻,但典型情况是发生在后半段;

    b)从恐怖性梦境中惊醒时,个体很快恢复定向及警觉;

    c)梦境体验本身,以及随之造成的睡眠紊乱,都会使个体十分苦恼。

    包含:梦境焦虑障碍

【鉴别诊断】  

    将梦魇与睡惊症相鉴别十分重要。后者在睡眠期的前三分之一出现,以强烈的焦虑、惊叫、过多的躯体运动及自主神经高度兴奋为显著特征。而且,在夜惊症中,无论是刚发作后还是早晨醒后,病人都不能详尽地回忆梦境内容。

F51.8 其它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其它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F51.9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未特定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未特定

    包含:情绪性睡眠障碍NOS

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2 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F52

2

F52.0 性欲减退或缺失

F52.0

3

F52.1性厌恶及性乐缺乏

F52.1

4

F52.2 生植器反应丧失

F52.2

5

F52.3 性高潮功能障碍

F52.3

6

F52.4 早泄

F52.4

7

F52.5 非器质性阴道痉挛

F52.5

8

F52.6 非器质性性交疼痛

F52.6

9

F52.7 性欲亢进

F52.7

10

F52.8 其它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F52.8

11

F52.9 未特定的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F52.9

F52 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

    性功能障碍有各种表现形式,即个体不能参与他╱她所期望的性关系。包括兴趣缺乏,快感缺乏,不能产生为有效的性行为所必需的生理反应(如勃起),或不能控制或体验到高潮。

    性反应是一种心身过程,心理及躯体过程通常都在性功能障碍的发病中起作用。尽管辨认出毫无疑问的心因性或器质性病因或许可以做到,但是更为常见的,尤其是那些诸如勃起不能或性交疼痛等问题,就很难确定心理性和/或器质性因素何者为重。类似这样的病例中,将这种状况分类为混合性或病因不明较为恰当。

    有些类型的功能障碍(如性欲缺乏)男女都可发生。不过,女性主诉性的主观体验不满意的较多见(如快感或兴趣缺乏),而缺乏特异性反应的较少见。主诉高潮功能障碍的并非罕见。但是一旦女性的性反应的一个方面受到了影响,其它方面也很可能会受损。例如,如果一位妇女不能体验到性高潮,那么她也常会觉得无法享受调情的其它乐趣,并因此丧失大部分性欲。而男性尽管主诉无法产生特异性反应如勃起或射精,却常报告仍有性欲存在。因此,为了做出最恰当的诊断分类,就不能仅局限于所提供的主诉。

    不含:Dhat综合征(F48.8)

          恐缩症(F48.8)  

F52.0  性欲减退或缺失

    性欲缺失是本障碍的首要问题,它并不是继发于其它性问题如勃起不能或性交疼痛。性欲缺失并不排斥性的快感或唤起,只是使性活动不易起动。

    包含:阴冷

          性欲低下障碍

F52.1性厌恶及性乐缺乏

   F52.10性厌恶

    想到会与伴侣发往性关系,就产生强烈的负性情绪,由于极度的恐惧或焦虑,个体会回避性活动。

   F52.11性乐缺乏

    性反应正常,也能体验到性高潮,但却缺乏相应的快感。这种情况在女性比男性多见。

    包含:快感缺失(性的)

F52.2  生植器反应丧失

    男性的主要问题是动起障碍,即难以产生或维持进行满意的性交所需要的动起。如果在某些特定的场会如手淫时或睡眠中或与另一个伴侣在一起时,可正常勃起,那么其原因便可能是心因性的。否则,为使非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诊断成立,就需要依靠特殊的检查(如测量夜间阴茎膨胀度)或心理治疗的效果来定。

    女性的主要问题是阴道干燥,或缺乏滑润。其原因可能是心因性的也可能是病理性的(加感染)或雌激素缺乏(如绝经后)。女性以阴道干燥为主诉就医的情况是不多见的,除非是绝经后雌激素缺乏所致。

      包含:女性住唤起障碍

            男性勃起障碍

            心因性阳萎

F52.3  性高潮功能障碍

    性高潮不出现或明显延迟。这可能是境通性的(如只见于某些特定环境),其中病因有可能是心因性的或恒定的,除非个体对心理治疗反应良好,否则不应轻易排除躯体或体质因素。性高潮障碍女性比男性多见。

    包含:性高潮受抑(男性)(女性)

          心因性性高潮缺失

F52.4  早泄

    无法控制射精,以使性交双方都能享受性快感。在严重的病例中,未进入阴道或还未动起时就出现射精。早泄多不是器质性的,但可作为器质性损害(如勃起不能或疼痛)的一种心理反应而出现。如果勃起所需的刺激时间较长,射精也会显得过早,这是由于充分的动起与射精之间的间隔被缩短了。这种情况下的根本问题是射带延迟。

F52.5  非器质性阴道痉挛

    阴道周围的肌肉挛缩,导致阴道人口的封闭。使阴茎不能插入或引起疼痛。阴道痉挛可能是局部疼痛所致的继发性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使用本类别。

    包含:心因性阴道痉挛

F52.6  非器质性性交疼痛

    性交疼痛(性交时的疼痛感)在男性和女性都可见到。它常与局部的病理状况有关,因此应归入适当类别。然而在有些病例中,并无明显原因可见,而情绪因素显得重要。只有当不存在其它原发的性功能障碍(如阴道痉挛或阴道干燥)时,本类别才适用。

    包含:心因性性交疼痛

F52.7  性欲亢进

    男性和女性都会偶尔将性欲过分强烈作为一个存在问题就医,这多半发生于青春期末或成年期初。如果性欲过分强烈是继发于情感性障碍(F30F39)或发生于痴呆早期(F00-F03),那么就应记录原有的障碍编码。

    包含:女性色情狂

          男性色情狂

F52.8  其它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其它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F52.9  未特定的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未特定的性功能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所致

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3 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F53

2

F53.0 轻度的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F53.0

3

F53.1 重度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F53.1

4

F53.8 其它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F53.8

5

F53.9 产褥期精神障碍,未特定

F53.9

F53 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本分类只适用于那些伴发于产褥期(分娩后六周内),不符合本书中它处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及那些或是因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料,或是因为存在其它特殊的临床特征,因而使其无论在何处分类都不恰当的精神障碍。通常产褥期伴发的精神障碍也可使用其它两个编码:第一个编码分布在第五章(F),标出了精神障碍的特殊类型(F30-F39),第二编码是ICD-10的O99. 3(伴发于产褥期的精神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

F53. 0  轻度的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轻度的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包含:产褥期抑郁NOS

          产后抑郁NOS

F53. 1  重度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重度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包含:产褥期精神病NOS

F53. 8  其它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其它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F53. 9  产褥期精神障碍,未特定

    产褥期精神障碍,未特定

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4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

 

F54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

    本类别用于记录在ICD-10中其它章中分类的躯体障碍中所存在的心理或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被认为在躯体发病中起主要作用。所导致的任何精神紊乱通常较轻,常迁延较久(如担忧、情绪冲突、疑惧),而且本身不符合本书中所描述的任何类别的诊断标准。应附加一个编码用来指明所存在的躯体障碍。(在少见的情况下,如果明显的精神障碍引起了躯体障碍,应使用第二个附加编码来记录精神障碍)。

    使用本类别的例子如:哮喘(F51加L45.-);皮炎和湿疹F54加L23-L25);胃溃疡(F54加 K25.-);粘液性结肠炎(F54加 K58.-)溃疡性结肠炎(F54加K51.-);及荨麻疹F54加L50.-)。

    包含:影响躯体状况的心理因素

    不含:紧张型头痛(G44.2)

非依赖性物质滥用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5 非依赖性物质滥用

F55

2

F55.0 抗抑郁剂

F55.0

3

F55.1 缓泻剂

F55.1

4

F55.2 镇痛剂

F55.2

5

F55.3 解酸药

F55.3

6

F55.4 维生素

F55.4

7

F55.5 类固醇或激素

F55.5

8

F55.6 特殊的草药或民间验方

F55.6

9

F55.8 不产生依赖的其它物质

F55.8

10

F55.9 未特定的

F55.9

F55  非依赖性物质滥用

    包括种类繁多的药剂,成药和民间验方,但其中有三类药尤其重要:不产生依赖的精神药物,如抗抑郁剂;缓泻剂;及不需医生处方即可买到的镇痛剂如阿斯匹林和扑热息痛。尽管最初这些药物是由医生开处方或推荐的,然而由于这类物质不用医生处方也可得到,药量会渐渐加大,服药时间延长,甚至在不必要时也用药。

    持续地,不恰当地使用这类物质通常会导致不必要的花费,包括常常不必要地去求医或求助于保健人员,有时也以这类物质的有害的躯体影响为突出表现。劝阻或制止使用这类物质常会遇到阻力;尽管已先警告过(甚至已经出现)会出现躯体问题如肾功能障碍或电解质紊乱,可患者仍使用缓泻剂和镇痛剂。尽管我们清楚病人有强烈的动机服用这类物质,但他们却不会象在F10-F19中所标明的滥用精神活性物质的病例那样,产生依赖性(F1X.2),或戒断症状(F1X.3)。

    第四位编码用来指明涉及的这类物质的类型。

F55.0  抗抑郁剂

    (如三环类,四环类抗抑郁剂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

F55.1 缓泻剂

    缓泻剂

F55.2  镇痛剂

    (如阿斯匹林,扑热息痛,非那西丁,及不在F10-F19中标明为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物)。

F55.3  解酸药

    解酸药

F55.4  维生素

    维生素

F55.5  类固醇或激素

    类固醇或激素

F55.6 特殊的草药或民间验方

    特殊的草药或民间验方

F55.8  不产生依赖的其它物质

    (如利尿药)

F55.9  未特定的

    未特定的

    不含:(致依赖的)精神活性物质滥用(F10-F19)

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序号

题目(前面为CCMD-II-R编码)

ICD编码

1

F59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F59

F59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

    包含:心因性生理功能障碍N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