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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促进中国心理测验的研发与应用, 加强心理测验的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心理测验是指测量和评估心理特征(特质)及其发展水平, 用于研究、教育、培训、咨询、诊断、矫治、干预、选拔、安置、任免、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测量工具。
第 3 条 凡从事心理测验的研制、修订、使用、发行、销售及使用人员培训的个人或机构都应遵守本条例以及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验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 4 条 中国心理学会授权其下属的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负责心理测验的登记和鉴定, 负责心理测验使用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负责心理测验发行、出售和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