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认定
第21条 使用心理测验从事职业性的或商业性的服务,测验结果用于教育、培训、咨询、诊断、矫治、干预、选拔、安置、任免、指导等用途的人员,应当取得测验的使用资格。
第22条 测验使用人员的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证书仅授予主要从事心理测量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高级专业人员,持此种证书者具有心理测验的培训资格。乙种证书授予经过心理测量系统理论培训并通过考试, 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人。丙种证书为特定心理测验的使用资格证书,此种证书需注明所培训使用的测验名称,只证明持有者具有使用该测验的资格。
第23条 申请获得甲种证书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 5 年以上心理测验实践经验,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2 名心理学教授推荐,由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统一审查核发。
第24条 申请获得乙种和丙种证书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心理专业本科以上毕业;
2) 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接受过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备案并认可的心理测量培训班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25条 心理测验使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4 年。4 年期满无滥用或误用测验记录,有持续从事心理测验研究或应用的证明(如论文、被测者承认的测试结果报告、或测量专家的证明),或经不少于8 个小时的再培训,予以重新核发。
第26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对获得心理测验使用资格的人颁发相应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