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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心理测验的登记

 5 条 凡个人或机构编制或修订完成, 用以研究、测评服务、出版、发行与销售的心理测验, 都应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

第 6 条 登记是心理测验的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持有者或其代理人到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就其测验的名称、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持有者、测量目标、适用对象、测验结构、示范性项目、信度、效度等内容予以申报,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按照申报内容备案存档并予以公示。心理测验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向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提供测验的完整材料。

第 7 条 测验登记的申请者必须确保所登记的测验不存在版权争议。凡修订的心理测验必须提交测验原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 8 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在收到登记申请后, 将申请登记的测验在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分会的有关刊物和网站上公示 3 个月(条件具备时同时在相关学术刊物公示)。3 个月内无人对版权提出异议的, 视为不存在版权争议; 有人提出版权异议的, 责成申请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并重新公示(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 9 条 公示的测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验的名称、编制者(修订者)、版权所有者、测量目标、适用对象、结构、示范性项目、信度和效度。

第 10 条 对申请登记的测验提出版权异议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1 个月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版权异议不予采纳。

第 11 条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只对登记内容齐备、能够有效使用、没有版权争议的心理测验提供登记。凡经过登记的心理测验, 均给予统一的分类编号。